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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產房動遷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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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產房動遷怎樣分配?

一、遺產房動遷怎樣分配?

1、老人的遺產(拆遷房),有遺囑的以老人的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老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各繼承人間,平分遺產。

2、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3、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遺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房屋動遷之後涉及到房產繼承的問題的話,仍然是按照遺囑優先,法定繼承為後的原則來進行。老年人如果是在意外中死亡,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可以通過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安排,並且份額也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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