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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後誰的繼承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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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死後誰的繼承最多?

丈夫死後誰的繼承最多?

按照法定繼承,丈夫死後參與遺產分割的繼承者分割獲得的遺產是一樣的,此時妻子、子女以及死者的父母可以同時參與到遺產的分割活動當中,然後平等的協商具體分割遺產的方案。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順序繼承遺產的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對於那些在世期間通過各種方式訂立了遺囑的情形,在自然人死亡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執行遺囑的。此時有可能會出現某一個主體獲得全部遺產的情形。若是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那麼在死亡後,是由配偶、子女以及死者的父母可以同時參與到遺產的分割活動當中,然後平等的協商具體分割遺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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