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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宣告書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死者的死亡證明;二、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摺、存款證明或者公積金證明等;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四、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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