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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孩子監護人怎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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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孩子監護人怎樣查?

一般孩子監護人怎樣查?

如果是孩子的其他近親屬或基層組織,可以去派出所查詢戶口檔案資訊。

《民法典》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證明到哪裡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影印件。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民法典》第2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孩子監護人在有父母在的情況之下,那麼父母就是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沒有在或者是沒有民事能力那麼就可以由其他人或其他的組織承擔,如果想要查詢是可以到登記戶口的相關部門進行查詢,但前提一定要帶上相關的證件才能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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