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保險是怎樣的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費用,保險公司規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一、監護人有哪些責任免除?
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根據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項協議,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2、被保險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監護人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各項賠償費用。
3、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被監護人由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所造成的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和人身傷害。
6、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關監護人的職責的保險,其實就是對於監護人的一種責任的約束。該保險的目的是對被監護人的一種保護,其意義在於監護人在行使監護行為時,對於被監護人來說,是否構成了一種傷害。同時被監護人可以依法獲得 一些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