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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權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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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一般常見的探望時間,是每週探望一次或每兩週探望一次。探望的方式可以是到另一方和孩子的住處直接探望,也可以約定將孩子接到自己住處,探望後再將孩子送回。在寒暑假期間,可以約定延長探望時間,使自己能更長時間的陪伴孩子。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如果另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或雙方協議不成時,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探望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探視權的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