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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為: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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