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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喪偶的,孩子可以跟隨另一方的姓。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三、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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