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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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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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