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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雙方往來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的證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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