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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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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戶口遷移辦理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再經過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稽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後出具《准予遷入證明》。當事人憑《准予遷入證明》回到原戶口所在地下戶,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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