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須經申請。《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申請人包括: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①重婚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未達法定婚齡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④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須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申請宜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最後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