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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時刻並有2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如果危急時刻過後可以立錄音或書面遺囑時,口頭遺囑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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