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的規定,一般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勞務,或主要負擔其生活費用,這也包涵有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顧體貼的情況。
對以上兩種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