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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範圍應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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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範圍應如何劃分?
律師解析: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一般是提倡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對於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可以一併發包,也可以將一個或者多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一、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