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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用繳納停車費的。扣留期限:(3+20=23天)或(3+60=63天)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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