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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車期限規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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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注:20天的檢驗、鑑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此,具體而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更精準的時間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檢驗、鑑定後五日同時也是必須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須返還被扣留的車輛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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