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都屬於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已經被法院查封的車輛需要扣押的,應該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採取扣押措施,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聯絡交警部門協助執行扣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