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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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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型聯營企業,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後,新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三種形式,其中,對前兩種形式的合夥人追加執行沒有疑問;對於有限合夥的合夥人追加執行之後,該合夥人應當在出資範圍內承擔義務。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