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長的職責許可權如下: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瞭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絡,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