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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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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型別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依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吊銷營業執照的條件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檔案(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

(3)不申請登出。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登出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4)逃避年檢。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乾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物件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

(6)非法經營。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至工商部門登出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