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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兼併和創立兼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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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不同。吸收兼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併成一家企業。創立兼併亦稱新設合併,指在合併過程中,參加合併的所有公司都消滅原有的法人資格,而後形成一個新的法人實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吸收兼併和創立兼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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