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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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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財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信託財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書(受託人製作);

(2)信託檔案(包括信託合同等一系列與信託有關的檔案);

(3)原權利人的權利憑證;

(4)申請人(一般指受託人)身份證明;

(5)委託人身份證明;

(6)受益人身份證明(分配信託財產時需要);

(7)受讓人身份證明(轉讓信託財產時需要)等。

二、信託財產登記的內容有哪些?

(1)信託成立並生效後,委託人追加納入信託的財產;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他人進行交易取得的財產,例如,運用信託資金購買他人財產或者出售信託財產,依法均必須進行財產轉移的變更登記。

(3)受託人變更、數量增加或減少後需進行信託財產的變更登記。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發生變更或者數量有增減的,應當進行受託人變更登記,將新的或增加的受託人登記為信託財產所有人。

(4)信託財產轉移給受益人時的變更登記。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益人的,例如,受託人以信託資金購買的房屋轉移給受益人,仍需辦理信託財產轉移登記,將財產登記在受益人名下。

(5)信託終止時的財產轉移登記。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應當依信託檔案或信託法的規定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也應當依法辦理財產轉移登記。

三、信託財產登記的型別有哪些?

(1)信託設立時的登記,即受託人於信託設立時因受託行為而取得信託財產所作的登記。

(2)信託終止時的登記,即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結束而由受託人名下轉到受益人名下,結束財產的信託狀態所作的登記。

(3)信託期間的登記,即信託期間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進行交易,結束出讓信託財產的信託狀態及賦予受讓財產信託性質所作的登記。

(4)受託人變更登記,即信託期間因受託人變更所作的變更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登記。

可見,在設立信託關係時,如果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需要辦理登記,一般信託機構都會提醒委託人辦理信託登記的,當時沒有及時辦理的也應該補辦,沒有補辦的話信託關係是不成立的。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已經信託的財產也是可以跟他人交易的,但是要注意辦理財產轉移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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