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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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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一樣嗎?

職工工傷認定完成以後,都需要進行工傷鑑定以確定工傷傷殘等級。對於工傷傷殘鑑定在實踐中經常有不同的說法,或者是工傷鑑定或者是傷殘鑑定。那麼,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究竟是一樣的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一樣嗎?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所以,工傷鑑定其實就是傷殘鑑定,只是二者的說法不一樣。對於工傷鑑定,職工需要重視有關的內容,比如,工傷鑑定的時間、工傷鑑定的流程以及工傷鑑定部門等,這些規定對於職工來說,涉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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