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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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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解除合同通知書郵寄的地址是雙方已經確認的聯絡地址,則即使拒也將視為送達。但如果雙方沒有指定聯絡地址,寄件方也不能證明收件地址為收件方的可用地址,拒收後解除通知不能達到寄送的目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它的意義在於它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履行送達程式必須嚴格遵守兩項原則:

一是實際履行。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一環節絕不可忽略。

二是充分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本著負責、誠信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送達程式及方式足以讓一位有正常辨別力、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為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

同時,鑑於送達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中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式的相關證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以當面通知的形式確認雙方溝通協商一致,如果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無法簽收或拒絕簽收,則可以將該通知書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起快件郵寄至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上員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快件單上寫明文書名稱,作為證據。如果郵寄也無法送達,則可採取公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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