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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工資結算困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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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工資結算困難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工資結算困難怎麼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勞動者不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一次性結算勞動者的工資與福利,並且給勞動者繳納應當繳納的保險。結算困難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結清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是方式簡單,缺點是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是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是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時遭遇到工資結算困難的,不僅要了解維權的的手段有哪些,也要知道相關的維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對於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積極應對,多與相關部門聯絡溝通,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護自身的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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