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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簽署時應注意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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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9日電氣與XX公司簽署《購銷合同》,XX公司向電氣公司購買SVG裝置,合同約定了付款條件、要求裝置通過XX省電力及國網的驗收、質保期等內容。惡童簽署後,電氣公司於2018年6月5日交付裝置,XX公司也支付了預付款及到貨款,且裝置於2018年6月28日投運。

格式條款簽署時應注意適用性

    因XX公司為支付投運款、質保金,電氣公司於2021年1月向法院起訴,主張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師接受電氣公司的委託,並針對合同條款中的付款條件約定進行了分析。XX公司應訴辯稱:因電氣公司交付的裝置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所以剩餘貨款不應支付。且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為電氣公司對裝置完成安裝、除錯、驗收後,XX公司出具了驗收報告,且確認收到了電氣公司的全部技術資料及發票後才能支付;質保金為驗收合格後12個月後支付。裝置至今未通過XX電網的驗收。

    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分析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後,明確向法院解釋: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有兜底性約定,兩個款項均約定了或貨到現場**個月,兩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即明確了當貨到現場時間與驗收時間出現了無法一致的時候,以先到時間為準,而且裝置已經投運,專案已經併網使用,在質保期內,XX公司未向電氣公司提出任何質量問題,故應當支付。至於未通過XX電網的驗收問題,因專案位於吉林洮南,不隸屬於XX電網管轄,故條款不具有可執行性,且此條款屬於XX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中的格式條款,應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可了原告方的意見,予以支援了原告的訴請。XX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仍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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