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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申請仲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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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申請仲裁的流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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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申請仲裁的流程

關於申請仲裁的流程 ,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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