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係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怎麼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1、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注:患重病和絕症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則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則需按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遭遇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時,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