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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其中並不包括一般的侵權糾紛,故一般的侵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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