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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侵權責任是指提供發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供他人侵犯專利之用的行為應負的責任。其成立的要件包括:①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為前提;②行為人須知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③實質上幫助直接侵權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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