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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協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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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協議新

公司股東協議新

重要提示:協議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法律文字,並請專業法律人士把關,以免產生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協議書 甲方(姓名或名稱): 乙方(姓名或名稱): 丙方 (姓名或名稱)

重要提示:協議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法律文字,並請專業法律人士把關,以免產生法律風險。此文提供的文字僅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協議書

甲方(姓名或名稱):

乙方(姓名或名稱):

丙方(姓名或名稱):

本協議書由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就成立“×××有限公司”達成一致,並特訂立本股東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 ,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二條 經營範圍及住所地

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具體經營範圍為 。公司住所地擬設在: 。以上內容如與工商行政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不一致的,以企業營業執照為準。

第三條 公司股東基本情況

公司股東共 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社會團體 個,事業法人 個,國家授權的部門 個。各股東的基本情況分別為:

自然人股東 ,住所地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

企業法人股東 公司,住所地為 ,法定代表人為: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 ,聯絡電話: 。

社會團體法人股東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團體法人編號為 ,住所地為 ,聯絡電話: 。

事業單位法人股東 ,住所地為 ,法定代表人為: ,聯絡電話: 。

第四條 註冊資本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為:

甲方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甲方佔註冊資本的出資比例為 % 。

乙方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乙方佔註冊資本的出資比例為 % 。

丙方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丙方佔註冊資本的出資比例為 % 。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後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 、 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在公司預先核准登記後 天內,依照法律法規完成對實物 、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作價評估以及財產權的轉移。

第六條 轉讓出資和變更註冊資本的規定

股東向另一股東轉讓出資時應通知其他股東,向股東外的組織、個人等轉讓出資應得到公司過半數的股東的同意, 股東不同意的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公司可在法定最低出資額內變更註冊資本。

第 七條 組織管理體制

公司成立後,不設董事會,由 擔任執行董事,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後,由 擔任總經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後,不設監事會,由 擔任監事,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

第八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

公司成立後,由 擔任財務負責人,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管理、領導責任,對公司股東會負責,接受執行董事、總經理領導,接受監事監督。

第九條 股東權利與義務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依據其出資比例享受公司的分紅以及虧損。

第十條 違約責任

股東未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責令其及時補足,未能補足或不與補足的,依據其實際出資重新確定出資比例,同時應要求其賠償因為其違約導致其他股東的損失,並且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支付違約金 元。

第 十一條 授權委託

全體股東同意指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關於公司成立費用的分擔

申請設立公司過程中各種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在公司成立後予以報銷,列為成本支出。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願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各股東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股東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附則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 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簽名、蓋章:

簽訂協議地點:

簽訂協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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