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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登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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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登出程式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申請合夥企業登出的材料




    1、清算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檔案。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5、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6、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夥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