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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不繳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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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不繳納可以嗎?

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不繳納可以嗎?

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不繳納不一定可以,如單位與公民存在用工關係,那麼單位就必須要履行社保的繳納義務,若是不繳納將會違反以下的規定: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哪些

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以下方面:

(一)強制性原則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驅使,很難保證僱主自願為其僱員加入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

2、另一方面,儘管參加社會保險的直接受益者是廣大勞動者,但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很大,其具體情況紛繁複雜,使其自願地加入社會保險體系並按期如實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實踐推廣中也是非常困難的。

3、在社會保險的參預與費用的繳納等方面必須實行強制性原則,這樣才可以有力地保證社會保險的推廣和運作。

(二)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

1、保險基金的徵收法定;

2、保險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費徵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保險費用徵收的種類和費率的確定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未經法律授權而擅自改變。

3、如果對保費徵收的許可權不加以嚴格限制,就可能出現保險費率和種類變動失控,加重投保人負擔,促成社會不安因素。

4、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對基金進行妥善的管理和運用。通過對保險基金徵用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關機構對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三)公平原則

1、公平原則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和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2、公平原則要求社會保險體系中每一個成員承受的負擔與其自身的經濟狀況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會經濟區域條件下的投保人所獲得的基本保障也應當是相同的,不論其最初繳納的保險費用的多少。

4、在出現社會保險糾紛時,應以此項公平原則作為處理事務的指導精神。社會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齡、健康狀況、時期以及就業機會的人們之間發生轉移,雖然它在縮小貧富差距上的作用不盡人意,但卻可以改善整個社會的福利狀況,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法主要涉及保險基金的徵用、強制性、公平性三個原則,社會保險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而建立的,有助於提高家庭的抗風險能力。除此之外,當地社保繳納費用主要根據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個人身份進行變動。實際的保險登記和保險費用繳納以實際情況為準。

對於用工單位來說,社保的繳納是具有強制性的。這是由於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等諸多法律規範之中,都規定了單位需要在用工關係建立後的一個月內辦理社保的繳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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