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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不安事由: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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