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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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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徵如下: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物件廣泛、重複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