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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協議不履行的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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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協議不履行的法律程式: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私下和解協議不履行的法律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