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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抵押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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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房屋屬於不動產,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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