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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的區別是 - 合同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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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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