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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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