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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的長短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可長可短,但不動產租賃除外。不動產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20年之內的租賃期,均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協商確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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