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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訴訟的分類有幾種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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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訴訟的分類有幾種型別?

稅收訴訟的分類有幾種型別

稅收爭訟法包括以下兩類:

1、稅收爭議法:是指擁有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制定、認可的,用來調整怎樣與爭議當事人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2、稅收訴訟法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1、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稅務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稅務行政相對人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範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利,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稅務行政相對人相對於稅務行政機關,處於被管理、被約束的地位。在此應當廣義的理解稅務行政相對人,特別是在2000年新司法解釋頒佈後,擴大了行政訴訟的資格,包括了與行政行為有法律利害關係的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這種關係主要是由競爭性個人或企業引起的。

在稅務行政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過程中,稅務機關掌握著徵稅權和處罰權,直接予以強制,無需通過訴訟的方式達到目的,因而不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原告的,只能是稅務行政相對人。  

2、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是稅務行政機關

稅務行政訴訟中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以及依法成立並經授權的派出機構或是作出複議決定的稅務機關。這是確定稅務行政訴訟性質的主要特徵。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因民事糾紛而被訴時,不屬於稅務行政訴訟,而是一般的民事訴訟。即使是代表稅務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也不能是該工作人員,而只能是他所代表的稅務機關。同樣工作人員的工作過失問題按稅務行政機關的內部措施來處理,而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稅務行政訴訟以稅務行政爭議為內容

稅務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是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是否侵犯了稅務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如果是因為稅務爭議以外的其他爭議引發的訴訟,就不能稱其為稅務行政訴訟。例如因為稅務行政機關的人事行為引發訴訟就不屬於稅務行政訴訟。  

4、稅務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具體稅務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稅務行政訴訟自然也不例外。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分是按照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劃分的。認定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可以與一定的法律事實相聯絡。一般來說,處於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中的行政相對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對人,而處於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中的行政相對人則不是特定的人所適用的行政行為,因此是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這一分類,對認識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機制,確定不同行政行為的相應救濟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就稅務機關來說,它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稅務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能對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5、稅務行政訴訟的裁判者是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稅務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制度,是由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式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活動。在稅務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作為被告,與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整個訴訟的審理裁判等均應按照司法程式進行,由人民法院主持進行。

稅收訴訟的原告是稅務機關,由於稅務機關是國家機構,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要對雙方進行調解,做為稅務機關在調解的過程中是不能妥協和不能和解的,不能讓國家的利益受到了損失或者侵害,如果在法院判決後被告不履行,稅務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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