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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偷稅漏稅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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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偷稅漏稅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增值稅偷稅漏稅處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包括量刑標準等內容,一般偷逃增值稅稅款的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的可以追究直接主管人員或者法人的相關法律責任,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涉案金額,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逃增值稅稅款的量刑標準是: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一)犯罪手段的規定差異。

原規定列舉了五類犯罪手段: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4、虛假納稅申報;

5、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新規定列舉了兩類犯罪手段: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以下簡稱逃稅行為),欺騙、隱瞞是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的兩種表現形式,是用來修飾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本身即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經過對比分析可知,從表述方式上:原規定是屬於正列舉的方式,新規定屬於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從內容上:新規定將原規定中第1、2、3、5類情形去掉了,增加了“不申報”情形。《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以及扣繳義務人不報送代扣(收)代繳報告表的行為,數額較大時,也構成犯罪,至於稅務機關是否通知其申報在所不論,原規定中的第3項情形包括在“不申報”情形之中。原規定中的第1、2類情形,在實際工作中並不多見,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觀上想逃避繳納稅款義務,必定通過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形式表現出來,可以說原規定中第1、2類情形也包括在新規定中的兩種情況中。所以說,新規定真正去掉的是第5類情形“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二)追訴標準中的數額差異。

原追訴標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訴標準: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對主動消除違法後果的處理差異。

原規定:偷稅數額在5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新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稅收型別的犯罪的,因為行為人實施的偷稅漏稅的行為,是會嚴重的危害到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的秩序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此時是予以不同的法律上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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