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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稅收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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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稅罪稅收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逃稅罪稅收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除外。

二、逃稅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偷稅罪修改以後的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七)雖然將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稅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刑法修正案(七)制定以前發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也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關於時效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規定的處刑較輕的,適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對刑法修正案(七)頒佈前的偷稅犯罪行為還應當追究,但是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應當看行為人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準和規定的比例,“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

修正案對偷稅罪的修改對今後稅務稽查機關和公安經偵部門在辦理涉及逃稅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變化。修正案二百零一條第四款對逃稅罪規定了一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將是否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作為能否追究逃稅罪初犯的刑事責任的前置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地會對稅務稽查機關與公安經偵部門今後在辦理逃稅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改變。很顯然,今後對於逃稅案件,公安經偵部門主動介入查處的方式已不合適。這是因為,根據修正案的特別規定,對逃稅行為是否夠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逃稅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三個先決條件才能確定,而這三個條件主要看逃稅人能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因此,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經偵部門等待稅務機關移送就成為一個合乎邏輯的選擇了。當然,除逃稅案件以外的其他涉稅犯罪案件,公安經偵部門還是應當主動介入查處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逃稅罪就是利用一切的手段來逃避稅收,對於此行為就是違反了稅務法,因此,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根據數額的大小來進行認定刑期,一般最低的處罰也是三年以下,所以,納稅是我們公民的義務一定要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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