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復議調解程式由誰辦理?
稅收復議調解程式一般是由作出該稅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來辦理,行政複議是可以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的。稅務行政複議是納稅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稅務機關作出審議答覆的一種處理稅務糾紛的規定。它有利於正確貫徹稅收政策、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式是:申訴人首先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從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屬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在3個月內,屬其他稅種的,應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給予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視作放棄起訴權利。
二、稅收復議的受理範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對稅收的有關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是可以按照行政救濟的手段來提出複議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是基於實際的稅收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複議的調解程式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並作出合法的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