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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的特徵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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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的特徵具體是怎樣的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的特徵具體是怎樣的呢?它罪與非罪如何分辨?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又是什麼?作為世人極為痛恨的犯罪之一,法律又是怎樣規定本罪的處罰呢?這些問題我們將一一為您介紹。

一、拐騙兒童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物件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騙兒童罪的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是否實施拐騙行為。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刑法第239條的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三、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物件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物件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物件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二)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四、拐騙兒童作為人質怎麼處理

拐騙兒童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刑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五、拐騙兒童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拐騙兒童罪特徵、處罰以及拐騙兒童作為人質等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司法實踐中,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存在相似的地方,但從犯罪性質來講,拐騙兒童罪更輕一些。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此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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