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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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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庭審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環境汙染侵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環境汙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汙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因汙染者的行為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