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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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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並不是給予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而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一種安撫方式。

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有其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性,但是具有一定的賠償標準。其標準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統計並公佈的當地的人均居民收入情況,一般以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農村人均純收入為準。例如,若是賠償六十週歲以下的人員,就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若是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則賠償標準減去一年。以上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決定的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當然,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話,要計算到十八週歲。

致人死亡的代價是很高的,古時有殺人償命的說法,現在社會的各方面都有法律的規定,致人死亡也分很多情況,具體的情況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大多都是涉及到要進行死亡賠償的。

死亡賠償金也包括喪葬費,同樣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工資為標準,按照六個月總額計算。除此之外,還包括精神損失費,受害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等其他損失費用。當然了,具體數額是無法確定的,還要根據地域衡量,承擔的責任,戶口及生活水平,被撫養人數年齡,保險等等綜合起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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