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肉搜尋是否違法
人肉搜尋的行為不合法,是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者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使用者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
而事實上人肉搜尋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因此對於人肉搜尋可能帶來的洩密、隱私侵犯等問題。
二、網路侵權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新增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譭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十二條,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資訊;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綜上,人肉搜尋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所以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但是我國法律在懲治違法行為的時候,常常是以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所以人肉搜尋的行為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