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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9項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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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權益保護9項權利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9項權利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9項權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有以下九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得到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取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處理的方式規定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消費時,是可以獲得上述規定的權利的,如果存在侵權的行為,那得以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侵權事實和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諮詢工商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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